一、为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
二、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三、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四、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五、降价销售商品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如实标明降价,原因及原价和现价金额。
六、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定,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要标明。
七、经营者有下例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1、 不明码标价的。
2、 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 擅自印制标价签的。
4、 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八、国贸城经营业户,应当接受工作人员检查明码标价,凡经营业户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按情节给予罚款、停业或取消经营资格处理,罚款从抵押金中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