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健康发展,大力加快建设诚信文明市场步伐,按照《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经营者出售的商品必须出具信誉卡。
违反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国贸城将按情节严重给予罚款、停业和取消经营资格处理,罚款从抵押金中扣除。
一、经营者出售的商品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三包责任规定,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二、凡国家规定的三包(修、换、退)的商品在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销售者应免费负责修复、更换。
三、在三包期内经过两次修理后仍然出现质量问题的,销售者按消费者的意见负责更换或退货。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三包范围:、
1、 消费者购买商品无信誉卡或发票的;
2、 超过三包期限的;
3、 消费者人为损坏自行修理的;
4、 销售时已标明“处理品”的。
五、商品三包期:家电类、卫生洁具 ----- 一 年;手机类、鞋类 ----- 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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