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合法手续取得摊位使用权的业户可享有摊位租金等使用权转让。
2、摊位原使用权人和转让人均可成为摊位使用权出租人。
3、摊位使用权转让人时,除转让方具备合法条件外,转让方和承租方需持租赁合同,转让协议到国贸城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办理转让手续,同时应缴纳过户手续费。
4、摊位使用权发生转移时,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也随之转移,转让方和承租方享有摊位原使用权人相同的权利,同时尽相关的义务。
5、没有办理转让承租手续的业户而取得摊位使用权的,国贸城市场管理服务中心经调查发现的,市场管理服务中心有权将其使用权收回,并可重新租赁。
6、经营业户所经营的商品必须按商场指定区域交易经营。
7、摊位合同租赁期满后,本中心有权重新招租。
8、转让手续标准:精品屋每平方米50.00元。柜台1—3节200.00元,三节或三节以上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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