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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单证外,对国家规定的其他进出口管制货物,报关单位也必须向海关提交由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特定的进出口货物批准单证,由海关查验合格无误后再予以放行。诸如药品检验,文物出口签定,金银及其制品的管理,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管理,进出口射击运动、狩猎用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进出口音像制品的管理等均属此列。
2. 进出口货物的查验 进出口货物,除海关总署特准查验的以外,都应接受海关查验。查验的目的是核对报关单证所报内容与实际到货是否相符,有无错报、漏报、瞒报、伪报等情况,审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 海关查验货物,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如有特殊理由,事先报经海关同意,海关可以派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以外查询。申请人应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并支付费用。 海关查验货物时,要求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办理货物的搬移、拆装箱和查验货物的包装等工作。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货物保管人应当到场作为见证人。 查验货物时,由于海关关员责任造成被查货物损坏的,海关应按规定赔偿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办法:由海关关员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一式两份,查验关员和当事人双方签字,各留一份。双方共同商定货物的受损程度或修理费用(必要时,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确定),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赔偿金额确定后,由海关填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当事人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单向海关领取赔款或将银行帐号通知海关划拨,逾期海关不再赔偿。赔款一律用人民币支付。 3. 进出口货物的放行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物,并依法办理了征收货物税费手续或减免税手续后,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装运货物。此时,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才算结束。 另外,进出口货物因各种原因需海关特殊处理的,可向海关申请担保放行。海关对担保的范围和方式均有明确的规定。
第六节 海关对进出口商品的通过程序
海关对不同贸易方式进出境货物的通关,在办理手续和管理办法上有不同的要求。本节仅对进出境货物的基本通关程序作一介绍。进出口货物的通关,一般来说可分为五个基本环节,用流程图表示,即: 1.申报 → 2.查验 → 3.征税 → 4.放行 → 5.结关
(一)进出口货物的申报 申报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进出口货物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或者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报告其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随附有关货运和商业单据,申请海关审查放行,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申报,也即是常说?quot;报关"。 申报程序如下: 1.接到进口提货通知或备齐出口货物; 2.办理(接受)报关委托; 需要委托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企业,在货物进口或者出口之前,应在进出口口岸就近向专业报关企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办理委托报关手续。 3.准备报关单证; 一般情况下,报关应备单证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外,可分为基本单证、特殊单证、预备单证三大类。 (1)基本单证。是指与进出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商业和货运单证,主要包括: ①发票一份; ②装箱单一份(但大宗散装货物及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没有装箱单); ③提货单或装货单一份(海运进口或出口); ④运单一份(空运); ⑤包裹单一份(邮运); ⑥领货凭证一份(陆运); ⑦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 ⑧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减、免税证明以及保税备案手册。 |